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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调查取证公司-坚定举措,全力推动电子数据于司法领域蓬勃发展  时间:2025-07-23 09:05:22

在近期举办的“首届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与前沿理论研讨会”中,与会代表们普遍认为——

坚定推动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蓬勃发展

近期,我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电子证据实验室、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以及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共同承办了“首届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与前沿理论研讨会”。此次会议于京城举行。众多来自全国各高校的学者以及司法实务领域的专家汇聚一堂,共同就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现状、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展望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刘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主任,在致辞中分享了自己的实务工作经验。他以“有害物质”的司法鉴定为案例,揭示了科学证据在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他期望学术界和实务界能够增进沟通,同时建议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加强司法鉴定等专业技术性证据的教学,以共同促进社会治理的进步。

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其对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性影响日益显著,探讨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东莞侦探社,对于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均具有深远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志荣在致辞中明确指出。

顾坚,曾任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级领导,他指出,在将电子数据转化为法庭证据的过程中,必须着重处理以下四个关键问题:首先,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其次,对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及审查判断流程进行规范化,以提升案件处理的品质;再者,随着电子数据提取的环境和方法持续演变,这给电子数据的提取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最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除了需满足传统证据规则的要求,还需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

贺德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副主任,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的三大核心职能为核心,阐述了数字技术在检察领域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在审查环节,需着力实现大量电子证据的直观展示,以便检察官能够清晰、有效地识别和使用这些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数字技术能够帮助挖掘线索、锁定目标,并为案件侦破提供连续性的证据支持。在侦查过程中,无论是行使职业侦查权、机动侦查权,抑或是补充侦查权,都显现出主体身份独特、案件处理难度较高的特点,这些情况也对检察机关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挑战。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技术_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研讨会_新证据调查取证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计算中心的许榕生研究员,作为网络安全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对数字人才的培育尤为重视。他提出,在选拔电子取证专业的研究生时,高校应优先考虑那些拥有双学位背景的学生,或者实施跨学科的培养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王进喜教授,以及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强调即便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司法鉴定领域迅猛发展,人证在证据法中的根本地位依然不可动摇,而数据相关的问题则需依赖专家证人出庭进行阐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院长胡向阳新证据调查取证,基于他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过的质证案例,指出鉴定书中对于比较与分析的部分,不应采用“相符”、“相似”、“疑似”等词汇。他认为,此类表述违背了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规范,同时也与视频图像鉴定的标准不符。

国投智能股份(美亚柏科)的首席科学家江汉祥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传统犯罪案件数量的减少与网络空间犯罪案件的增长,主要归因于新兴科技手段对某些犯罪形式的消除作用,同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显著提升了案件侦破的效率,摄像头则使得犯罪分子难以遁形。江汉祥强调,构建网络空间犯罪防控治理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用户、网络数据、网络平台以及网络行为等关键要素。

聚焦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科学审视

研讨会上,主题发言环节安排了“对电子数据证明功能进行科学性分析”以及“审视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实际状况”两个议题,与会专家们纷纷踊跃发言。

第一单元主要探讨“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科学性评估”。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郭金霞教授指出,科技手段在司法中的应用,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其结果可能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因此,对待这些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我们必须持有严谨和审慎的态度。李学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强调在证据与技术领域实现交汇,构建“证据技术学”这一新学科,以应对技术不断更新带来的多维证据时代的挑战。郝永胜教授,北京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学者,提出法学教育需更加重视实践与技能的培养,主张法学本科生应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技能,而不仅仅是局限于理论知识的学习。陈龙教授,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的教员,提出应全面关注电子数据在获取、分析及处理各阶段的可信度;同时,他强调需构建一个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该体系需对鉴定技术、检材处理以及管理体系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陈恺研究员来自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他指出社交平台上的聊天记录、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影像等作为电子证据时,存在诸多安全风险。郭华教授,中央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则从三个层面阐述了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首先,它是取证技术的关键;其次,它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最后,在电子数据存在争议时,还需进行鉴定,这涉及到电子数据的认定问题。

聚焦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现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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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应用现状”这一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品新教授提出了关于如何应对涉众型犯罪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他强调,法律界同仁应当积极探讨,如何将大量资金分析、网页内容或通讯数据所形成的报告,转化为大数据证据形态的可行途径。电子证据法的构建恰逢其时,肩负着使命与责任,需要借助新兴的电子证据形式,打造一门全新的“电子证据法”。南京警察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副院长吴育宝强调,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未来公安、检察、审判和辩护各方应当致力于提升各个阶段、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可度。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张云泉在分析中提到,现行的法律条文并未对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收集电子证据的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明确的规定。律师在自行搜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常常面临程序不透明、技术手段单一以及普遍缺乏有效取证能力的难题。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白磊强调,在刑事诉讼的流程中,特别是在检察环节以及后续的法院审判环节,关键在于如何在海量的电子数据中精准地筛选出与案件紧密相关的核心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特征与传统犯罪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电子数据的研究显得尤为关键。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任留存认为,在构建指控与证明体系时,应当聚焦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对各种电子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分析,同时也要考虑到大量数据移交时的成本较高以及软件技术障碍的存在。

聚焦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方法的前沿探索

在专题讨论环节,研讨会精心安排了三个主题,分别是“对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及方法的最新研究方向进行深入探讨”、“对电子数据审查及质证的理论基础进行系统分析”以及“对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具体案例进行实务交流”。

针对“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方法的前沿研究”这一议题,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的丁丽萍研究员强调,智能汽车领域正遭遇隐私泄露及数据管理违规的严重威胁,因此,企业亟需强化数据合规体系的构建与执行。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技术信息处的负责人毛奕宏,以甘肃省检察机关对三起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为例,详细介绍了电子数据鉴定检验在检察机关自行进行补充侦查时,如何起到指导和补充证据的关键作用。廖鑫教授,湖南大学的学者,强调在人工智能时代,应运用“法”的力量来对抗“魔法”。首先,他提到了法律法案,指出国内外已经颁布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文件;其次,他还提到了检测方法,指出研究人员提出了众多技术手段以检测AI的伪造行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数字法律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仇寿霞强调,需拓宽“取”的覆盖面、增强“证”的效能、建立联合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体系。中国科技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博士郭玉刚阐述了数据泄露追踪取证技术的需求来源、技术实力以及应用成效。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侦查学教研室的主任胡德葳,就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中的取证难题进行了阐述,并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取证方法进行了深入剖析。

聚焦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的理论探讨

在“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的理论探讨”这一主题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吴洪淇研究员提出,当前对电子数据的研究存在技术至上、法律忽视的现象,以及取证优先于审查的倾向。同时,在立法层面,审查框架也表现出不均衡的特征婚外恋调查取证公司-坚定举措,全力推动电子数据于司法领域蓬勃发展,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反思并加以完善。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谢登科教授强调,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需回归至具体程序,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将电子数据纳入侦查措施适用范围,导致取证行为缺乏合法授权依据,因此,此问题应成为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核心关注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裴炜教授则归纳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种种挑战。她强调,电子数据的易损性与侦查过程中的程序繁琐性形成了矛盾,这一矛盾催生了对于电子数据控制与保存的迫切需求,进而导致了电子数据冻结措施的出现。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飞提出,现有的传统电子数据观念与规范已无法充分覆盖和规范当前各种数字化证据。鉴于不同种类的数字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所展现的逻辑差异,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条款进行修订,将其统一调整为一种包容性强的数字证据体系。甘肃政法大学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的副教授岳佳指出,暗网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审查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包括电子证据的认证过程复杂且效率不高,证据的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且建立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存在困难。因此,他建议从增强对暗网毒品犯罪电子证据的智能审查能力入手,对排除规则进行合理的调整,并在印证理念上采用现代化的方法,以此来完善证据的使用。

(作者戴士剑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