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的原因。
自古以来,我国传统伦理将婚外情与通奸行为视为犯罪,无论是封建时代还是民国时期,都设有相关罪名。即便在今天,台湾省依旧保留着通奸罪的规定。而我国自1997年起已废除通奸罪,代之以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昔日被视为传统伦理问题的通奸出轨行为,如今已转变为道德层面的谴责。由于通奸罪已被废除,数十年来这一变革的后果显而易见,有权有势之人养二奶、三奶乃至更多,却未受到任何指责和惩处。金钱至上,自私自利之风盛行,上下级之间的通奸、出轨事件屡见不鲜,严重腐蚀了社会风气,误导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婚姻观和价值观。提议构建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罪名,旨在巩固婚姻家庭关系,消除社会动荡,同时助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并重新塑造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

2、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的参照法条
建议比照破坏军婚罪,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破坏军婚的行为,指的是当事人知晓对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却选择与其共同居住或步入婚姻殿堂。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共同居住,这里的“共同居住”指的是未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或在较长时间内维持这种生活状态;第二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正式结婚,这里的“结婚”指的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明确指出,对于破坏军婚的行为法律出轨,其基本刑罚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犯罪分子借助职权或隶属关系,采取威胁手段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发生性关系,则将按照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乃至死刑。
3、一般罪行认定的规则

双方均有家庭出轨的,出轨方一律按照破坏婚姻家庭认定处罚。
未婚一方与已婚一方结合的,若仅是已婚方构成破坏婚姻家庭罪,但若配偶提供谅解书,则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若已婚方采取欺诈或强制手段与未婚方同居或持续维持性关系,则应从重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