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如何依照法庭审判的规范,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和严格筛选,以保证这些证据在法庭审理中能够经受住考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应依据裁判标准进行操作,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认定和作出裁判;同时,意见还要求对法庭调查程序进行规范化,确保诉讼证据在法庭上展示,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得以查明,无论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相关证据均需在法庭上公开,并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对职务犯罪调查中搜集到的相关证据,需依照法庭审判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和确认,这不仅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和处理案件过程中,与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紧密相连的关键步骤,更是法律之间相互衔接的重要环节。案件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务必遵循法庭审判的标准,对审查调查部门所搜集的证据进行细致的审核和确认,具体需关注的要点包括:
要严格遵循证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于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事件,监察机关必须开展调查,搜集有关被调查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明确违法犯罪的真相,并构建出相互支持、结构完整且稳定的证据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证据和深入调查研究,切不可轻率依赖口供。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则不得判定被告人有罪并对其施以刑罚;反之东莞正规找人公司,若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证据确凿充分,则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对其施以刑罚。证据确凿且充足,需满足以下几项要求:首先,定罪与量刑所依据的事实均需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次,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核实,确保其真实性;最后,通过综合全案的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消除了所有合理的疑点。
需精确掌握证据审查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在监察机关搜集、确认、核实及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其要求与标准应与刑事审判中对证据的规定保持一致。凡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剔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检察院需对监察机关转交的起诉案件进行审查,依据刑诉法和监察法的相关条款。换言之,在审查证据过程中,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有明确规定,则必须严格依照执行;若《监察法》未作规定或规定模糊不清,则需参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执行。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特别强调证据收集的合规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证据调查概念,同时检查证据的完整性、协调性和充分性,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强弱进行评估。首先,需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监察机关在讯问、询问及搜查、查封、扣押等关键取证环节,均需同步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这些录音录像不得随案转交给人民检察院。在此前提下,案件审理部门需强化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私家侦探设备-粤知:怎样依据庭审标准对调查证据审核把关?,必须将其剔除,不得将其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收集到的物证和书证若未遵循法定程序,需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的说明;若无法修正或提供说明,相关证据则应被剔除。对于讯问和询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应严格审查,并在需要时对全部录音录像进行审查,以核实供述或陈述的事实是否与已确认的事实相冲突,或者是否存在与笔录记录的实质性差异。二是对被调查人与其见面核对过程中所涉及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辩解内容进行核实,以此作为补充,以加强证据链的完整性。三是通过审理谈话的方式,进一步确认被调查人对于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可程度,了解其是否提出辩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是否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第四点是对被调查者亲自撰写的资料、悔过和反思的文件进行审查,以此洞察其悔改的态度,进而评估其是否真心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