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来自福建省安溪县的男子郑隆(化名)邂逅了一位比他小三岁的女子黄静(化名),两人很快陷入了热恋,最终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大约过了三个月,他们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他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自首,并向其透露了妻子的一个“秘密”——黄静此前曾伪造过户籍,实际上她早已与远在四川安岳的易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郑隆未曾料到,不仅他的妻子因犯有重婚罪而被判刑,他自己也因为同样的罪名,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
出狱后,郑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今年二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的指令,要求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到了同年八月,安溪县人民法院取消了原先的一审判决,最终判定郑隆无罪。
郑隆在洗清冤屈之后,毅然决然地走上了为自己名誉和遭受的损失讨回公道的道路。2024年11月14日,他的申诉终于得到了官方的回应,当地法院在报纸上发布了道歉声明,并向他进行了赔礼道歉。
安溪县人民法院在报纸刊登公告 向郑隆公开赔礼道歉
11月20日,记者成功联系上了郑隆,得知他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已获得法院的认可。接下来,郑隆期望在民事赔偿这一环节也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妻子的“秘密”
郑隆属于80后一代,他向记者透露,在与黄静相识之初,他便了解到她有过一段婚姻,并且育有三个子女。
婚后,他了解到妻子曾以“吉某某”的名义与他人结婚,该事件发生在2014年,对方是四川安岳的易某某。当他和黄静去补办结婚证时,黄静并未持有合法的结婚证,因为她之前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来领取的结婚证。
2021年8月11日,郑隆自发前往安溪县公安局自首,并向警方揭露了其妻子存在重婚的事实。到了同年11月,安溪县的检察院对郑隆提起了公诉,指控其明知黄静自2007年起便与他人结为夫妻并育有子女,却依然在安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应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结果显示,郑隆虽明知对方已婚,却与之结婚,其行为已触犯重婚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外,黄静同样因犯有重婚罪,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她还因伪造身份证件罪,额外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需缴纳人民币一千元的罚金。

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隆犯重婚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牵出“案中案”
郑隆向记者透露,最初在案件的一审判决阶段,他对“重婚罪”的构成要素并不熟悉,所以选择了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然而,在服刑完毕出狱后,他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其中一位律师指出,按照他的情况,或许并不符合“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因此,他决定提出申诉。在申诉的过程中,他逐渐意识到,自己的状况或许应当根据事实婚姻的时长以及实质要求来加以区分对待。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郑隆作为被告人,清楚知晓黄静(案件另行处理)在2007年通过易某某之父(案件另行处理)伪造的“吉某某”户籍与易某某结婚,并育有三位子女,然而,郑隆仍于2021年5月20日在安溪县民政局与黄静再次登记结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访者提供)
郑隆对此情形表示自己心知肚明。“黄冒利用他人身份办理了证件重婚罪调查取证难,并且她并未完成离婚手续,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他进一步举例说明,若易某某未与吉某某解除婚姻,那么黄静冒用吉某某身份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罪呢?
他的这一疑问,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记者观察到,在案件再审阶段,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郑隆与黄静的婚姻是否合法?若合法,是否应准予他们离婚?其次,黄静是否需要向郑隆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若需支付,具体金额应为多少?
2024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闵刑申75号再审裁定,要求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一裁定有足够的力量撤销先前的判决,并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原判决的执行已被暂停。
从有罪变无罪,男子申请并获国家赔偿
郑隆的持续上诉最终得到了一些反响。2024年2月18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在今年的10月份,法院作出了判决,指出原先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据此,法院认定郑隆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依据所查明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法院依法进行了纠正。最终,法院决定撤销先前的第一审判决,并改判郑隆无罪。
郑隆从有罪变为无罪,然而他之前被拘押的经历以及在那期间所遭受的损失,该如何处理?于是,他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要求。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指出,2024年7月11日,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作出决定,取消易某某与黄静以吉某某身份所补领的婚姻登记证。经法院审理,认定黄静冒用吉某某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的婚姻登记证并未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且该补领的婚姻登记证已被依法予以撤销。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安溪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定,需向国家赔偿申请人郑隆支付因侵犯人身自由所造成的赔偿金,共计184天的自由被剥夺,金额为85088.96元;同时,还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此外,还需承担因申诉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邮寄费,共计500元。除此之外,法院还须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公告出轨取证公司-福建男子重婚罪先获刑后改判无罪,一审法院登报公开道歉,旨在消除对赔偿申请人郑隆的不利影响,恢复其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已刊登公告赔礼道歉
2024年11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福建法治报》上发布通告,指出:该院于2021年12月1日对郑xx涉嫌重婚罪一案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判决郑xx犯有重婚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宣布后,郑xx未提出上诉。随后,郑xx对判决结果提出申诉。2024年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闽刑申75号再审决定东莞正规婚外情调查,决定重新组建合议庭对(2021)闽0524刑初1436号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经过审理,本院于2024年8月8日作出了(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取消了之前本院对(2021)闽0524刑初1436号案件的判决,并宣布原审被告建煌是无罪的。2024年8月20日,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正式生效。为此,我院特此发布通告:判决郑建煌无罪,旨在消除其负面影响,恢复其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
20日早上,记者联系到了安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该院立案庭的一名工作人员透露:“确实存在郑xx的案子,法院已作出改判。不过,要了解详细情况,还需联系负责该案的法官。”此外,关于道歉公告的真实性,该工作人员也表示:“公告已在相关网站和平台上发布,您可以在那里查询。既然已经公布,自然可以查到。”
郑隆向记者透露,他坚信改判为无罪,这无疑是他申诉材料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毕竟,在刑事判决上,这等同于确认了他的清白,然而在民事判决上,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却依旧保留了最初的一审判决。
记者观察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郑隆与黄静的婚姻关系无效,对于郑隆要求黄静承担两人同居期间生活费用的主张未予采纳,同时保留了法院(2022)闽05民终516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该判决已被确认为最终裁决。
律师解读
“重婚罪”的判定要区分多种类型
对于该案引发的争议,记者也咨询了案外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向记者透露,此案改判的核心在于,黄静所冒用的身份与他人进行的婚姻登记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该登记是否享有法律保障。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显示,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已宣布取消易某某与黄静以吉克某某身份在2014年6月19日补领的结婚登记证。换言之,黄静冒用吉某某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的结婚登记证并未构成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并且该补领的结婚登记证已被依法撤销。”
从这个角度来看,郑隆与黄静在原审阶段,尽管他们清楚黄静是以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办结婚登记,并长期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女,但他们仍然与黄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郑隆和黄静或许认为他们已经犯了重婚罪,然而由于安岳县的婚姻登记并不符合法律和规定,郑隆和黄静认为他们的重婚登记并未侵犯到重婚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两人并不构成重婚罪。
胡磊律师指出,夫妻名义下共同生活的行为,是判断重婚罪的核心要素。然而,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关系,都直接成为离婚的法律依据。此外,无过错的一方配偶还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法律对“重婚”的定义明确指出,它指的是在原有婚姻关系尚未终止的情况下,与他人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从而形成的重婚行为。双方一旦完成婚姻登记,无论他们是否共同居住或举办婚礼,均已构成重婚。这里的“重婚”实际上是指前段婚姻尚未解除,同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即便未进行结婚登记,实际上也已构成了重婚。特别要指出的是,重婚罪不仅针对已婚者再次结婚的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对与之构成重婚关系的“第三者”进行惩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被动第三者”的角色,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构成重婚罪。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