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现年34岁,然而在2008年,她年仅17岁便以伪造的身份证与比自己大8岁的蔡先生办理了婚姻登记。到了2018年,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由于婚姻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法院最终没有受理她的诉讼。随后,她又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蔡先生的同居关系,但最终选择了撤回起诉。2019年,周女士与王先生再婚并育有子女。然而,三年后,蔡先生以重婚罪的名义向警方报案,随后检方决定对此提起公诉。
假证领真证——
这位女性与该男性携手走过婚姻之路数载,育有两个孩子,却因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却以她仍处于“单身”状态为由,拒绝了对她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河北枣强县人氏,生于1991年。她回忆起,枣强县内皮毛生意作坊众多。2007年冬天,刚辍学不久的周女士经朋友引荐,在1983年出生的蔡先生开设的作坊里开始了打工生涯。后来,两人因缘分巧合走到了一起。周女士透露,2009年和2012年,她先后诞下一儿一女。然而,到了2016年,由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她以外出打工为借口,离开了蔡先生。周女士提及,在2017年左右,蔡先生向她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他提出要十几万元,并声称他们持有结婚证,若不支付抚养费,他将提起诉讼。”“我对结婚的印象最为深刻的是,蔡先生曾让我在一份《结婚登记表》上签字。然而,我并不记得曾去民政局进行过登记,或许是因为当时年纪尚幼,对此事并不甚了解。”周女士表示,她与蔡先生共同拥有房产、婚姻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她希望争取到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决定通过离婚诉讼途径解决。然而,枣强县法院告知她,由于系统显示她的出生年份为1991年,且未婚,因此法院未予受理此案,也未提供任何法律文书。于是,她转而提起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周女士从枣强县档案馆提取了与蔡先生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表上显示她的身份证年份为“1988年”,并有她的亲笔签名。然而,周女士所谓的“前夫”蔡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他认为周女士与他相恋,部分原因是当时他家庭经济状况较为优越。蔡先生还声称,所谓的假身份证是周女士自行准备的,而他们所持有的结婚证是在民政部门合法领取的。蔡先生直言,他身患残疾,腿部有疾,身高仅一米五,身体发育欠佳。在2014年左右,他的父亲不幸因癌症离世,为此家中花费了高达40万元。紧接着,在2016年左右,家里的皮毛生意作坊不幸倒闭,他不得不外出寻找工作。案件撤诉后,他选择将对方拉入黑名单。
女子就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之后又选择撤诉;村委会出具证明显示,两人自婚礼举行后便开始了共同生活。
2018年5月16日,村委会所出具之《证明》揭示,周女士与蔡先生于2008年8月26日举行婚礼,并自此共度夫妻生活,期间育有子女二人。翌日,即5月17日,《民事起诉状》亦显示,他们是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进而确立恋爱关系。自2008年8月26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后,他们陆续生养了一子一女。婚前彼此了解不足,导致双方在人生观和价值观上产生了差异,婚后矛盾频发。自2017年起,他们便开始了分居生活,除了商讨孩子的相关事宜,几乎没有其他交流,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复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018年5月18日,枣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周女士与蔡先生之间的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到了同年6月25日,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的申请。法院随后同意了她的撤诉请求。周女士透露,自从法院立案之后,蔡先生私下与她接触,表达了希望撤诉的意愿。蔡先生承诺会减少抚养费的要求,因此她选择了撤诉。然而,事态发展出乎意料,蔡先生并未履行其承诺。我咨询了律师,得知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保障,他不愿将孩子交给我,我也放弃了财产,决定不再追究。蔡先生表示,周女士自2016年底起便与王先生同居,但到了第二年便音讯全无,“我明白她已另有他人,尽管我跪地请求,希望她能回家看看孩子,但她却始终没有回来。”我给王先生拨通了电话,告知他我和周女士育有子女,他却回应说:“你自己的妻子,你自己去管,我的电话你是打不通的。”至于2018年的那起诉讼,据我所知,是她主动撤回的,具体原因我并不清楚。蔡先生这样解释道:“我也渴望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也希望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然而,她并未回来探望孩子,每逢母亲节,孩子总是哭泣,询问我妈妈为何不回来陪伴他们。蔡先生透露,周女士离他而去后,他向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她却予以拒绝,“每月仅500元都不愿接受,竟让我去起诉她。”“甚至将我的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无法取得联系。我不得不借用他人的电话与她取得联系。”周女士反驳称,她与王先生是在2018年相识的,并非2016年底。“前夫”指控其重婚。
婚后与他人结合生育子女,前夫据此以涉嫌重婚罪向警方报案,经民政局出具相关证明,检察机关遂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周女士提及,2019年1月23日,她与河北故城县的王先生喜结连理,并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不久之后,他们便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在此之前,她曾探望过蔡先生家的两个孩子,却不幸遭受了蔡先生的暴力袭击,导致衣服破损。“我父亲曾多次前往接孩子,但遗憾的是,他始终未能将孩子安全带回家。”她认为,与蔡先生共有财产,她决定将这笔钱全部用于孩子的抚养,未曾料到蔡先生仍旧索要高额抚养费,她坚决拒绝。2022年,蔡先生向故城县公安局报案,指控周女士犯有重婚罪。同年7月18日,公安局对周女士展开了立案调查。到了2023年4月6日,周女士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周女士感到自己遭受了不公,“法院认定我未婚,拒绝受理我的离婚诉讼,因此我与王先生结为连理。”“枣强县民政局向故城县公安局提供了一份证明,证实我与蔡先生的结婚证有效,这导致我被故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故城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揭示,2008年7月17日,周女士以1988年出生的身份与蔡先生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调查重婚结婚证,两人随后共同生活。2016年,周女士与蔡先生分道扬镳。次年,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结束与蔡先生的不正当同居关系。然而,同年6月25日,她选择撤回诉讼,法院也同意了她的请求。尽管周女士清楚自己并未与蔡先生正式解除婚姻,但在2019年1月23日,她却利用1991年出生的个人信息,在故城县与王先生进行了婚姻登记。与此同时,枣强县婚姻登记中心出具证明,证实她与蔡先生的结婚证是真实且有效的。依据“枣强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证明”等事实证据,本庭判定,周女士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证据确凿,撤销难度极大——
1991年所出生的个体是其唯一的真实身份证明,而假身份信息所办理的结婚证则无法被取消。
枣强县公安局新屯派出所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情况说明》表明,通过全国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的检索,确认周女士1991年出生的个人信息是她唯一的身份记录。进一步查询结果显示,该系统中并未发现她1988年的任何身份信息。周女士为取消之前以虚假身份所登记的婚姻信息,于2023年12月9日将枣强县民政局告上枣强县法院。面对法院的裁定不予受理,她随后又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2月26日,衡水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中提到,法院认为,周女士提出的撤销结婚证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自知晓或理应知晓相关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进行。因此,法院决定驳回了她的上诉。那么,为何不通过民政局来办理撤销手续呢?2024年10月21日,枣强县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周女士控告民政部门出具虚假证明和撤销婚姻的情况回复》透露,在结婚证上,周女士的身份证所注明的出生年份与目前她所持身份证上的出生年份存在差异,而其他信息则保持一致。周女士在2008年注册婚姻时,其实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蔡先生伪造了仅更改年龄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关于周女士所述情况的真实性,需要由司法部门进行核实。这种行为,其目的在于结婚,并不构成《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虚构事实方式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所定义的骗婚行为,因此不符合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至于撤销婚姻登记的归属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县法院提出:请县民政局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纠正错误。县民政局回应:程序上并无问题,若需进行审查认定,应向法院寻求帮助。
周女士透露,枣强县法院在否决她的行政诉讼请求之后,于2024年12月25日向县民政局递交了《司法建议书》。该文件建议县民政局对周女士与蔡先生的婚姻登记流程进行复审。若发现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立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县民政局应增强对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强度,并设立相应的纠错体系。2025年1月6日,枣强县民政局作出回应,指出经我们单位对当时负责办理证件的工作人员以及涉案当事人进行过详细调查,确认该起婚姻登记的流程严格遵循了当时的婚姻登记工作规定。周女士已向多个部门进行了情况反映。依据《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案例结婚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单位仅承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职责,并无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权限。关于此案是否满足指导意见中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恳请贵院对案件事实进行明确判定,并对是否应撤销该登记提出具体建议。在同年的1月20日,枣强县民政局在回应王先生的投诉时,进一步阐明,该案件的实质判断及是否满足撤销条件应由法院进行明确判断和建议。作为行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独立撤销的权力。他们已经积极与法院协作,进行了调查,并对法院的询问给予了答复。同时,他们并未向蔡先生出具任何不实的证明文件,不存在滥用职权或怠于职守的情况。双方均感委屈。
周女士认为,对方指控她犯有重婚罪已属过分,若此指控得以妥善处理,她将另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她被迫指控她犯有重婚罪,因为她太过分了,逼得我不得不这么做。“我在法庭上告诉她,如果你能告诉我孩子穿多大码的鞋子,我就改随你的姓。”蔡先生表示,周女士对家里的两个孩子置之不理,愿意花数万元聘请律师,却不愿意支付两个孩子5万元的抚养费。他担心在民事起诉之后,对方会转移财产,“我腿脚有残疾,现在既要当父亲又要当母亲。”他的70岁母亲让他过年买件新袄侦探收费标准-17岁女子持假证与前夫结婚后又领证,被控重婚冤吗?,但他舍不得花钱。蔡先生叹了口气,说道:“她把所有财产都转移走了,让我去告她。我腿脚不便,整天往法院跑申请执行?他这样讲,实在是荒谬至极。他觉得,案件的走向只能边走边看,他并不打算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他害怕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到财产。他所说的这些东莞正规婚外情调查,纯粹是无稽之谈。”周女士透露,一旦关于重婚罪的指控得以妥善处理,她便计划向法院提交涉及与蔡先生同居引发的纠纷诉讼。诉讼内容将包括财产分割、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以及后续的抚养费用等,期望通过法院的裁决获得最终的解决方案。4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枣强县民政局,但吴姓负责人婉拒了采访请求。法律专家的观点——
周女士该如何撤销使用假身份证办的婚姻登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备受尊敬的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虚假婚姻登记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户籍管理部门与婚姻登记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机制所致。婚姻登记部门承担的是审查程序的责任,这一过程主要依赖当事人所做出的承诺。由于现有的设施条件限制,民政部门无法与公安部门共享户籍信息。因此,在技术层面上,审查的能力有所欠缺,导致行政审查存在缺陷。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问题的解释(三)明确指出,若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缺陷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取消婚姻登记,应告知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而,民政部门成为具备资格的行政诉讼当事人。据此分析,周女士唯有借助行政诉讼途径对枣强县民政局提起诉讼,请求取消与蔡先生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正如枣强县民政局在2025年1月6日的答复中所提到的,期望法院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清晰判断,并且对案件是否满足撤销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周女士是否需要承担与前夫所生双胞胎的抚养责任?
赵良善强调,不论周女士与蔡先生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或被撤销,只要孩子是周女士与蔡先生所生,哪怕是非婚生子女,依据当时施行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这些非婚生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相等的权益,任何人都无权对其进行伤害或歧视。未直接养育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有责任承担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及教育开支,直至子女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换言之,法律已确保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社会地位,并给予他们同等的权益保障。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实施任何歧视,明确规定了亲生父母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应承担相同的抚养责任。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负有养育和教育的责任,若双方未共同居住,则其中一方需向非婚生子女支付赡养费用。因此,蔡先生向孩子的母亲周女士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合情合理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两名孩子的抚养费应当如何计算呢?
赵良善指出,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的起始点是从父母中的一方离家出走之时开始计算,其具体金额需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依据当时施行的《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抚养费的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者,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支付。若承担抚养两个或更多子女的费用,其比例可以适当上调,但通常不应超过个人月总收入的一半。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抚养费的金额可以依据其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内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并参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在确定抚养金的具体金额时,一般会参照以下几项标准:孩子的实际需求,涵盖日常开销、教育开支、医疗保健等费用;父母的支付能力,涉及他们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包括消费标准和物价水平。由此可以得出,抚养金虽设有最高限额,但并未设定最低限额。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抚养金的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若孩子的实际需求有所变动,或是父母的经济条件产生了调整,那么抚养费的金额也可能随之作出调整。
若拒不支付两孩子抚养费,女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赵良善指出,若周女士拒绝支付抚养金,蔡先生有权依照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一旦判决书生效,蔡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确保判决书不被视为无效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及财产。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的命令。当然,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意隐瞒资产或故意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且情节恶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任何诉讼当事人或他人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干扰司法人员执行任务,或拒绝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可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可依据情节的轻重,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若情节被认为较为严重,执行法院可将案件移交给警方处理;警方将根据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调查。对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给予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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