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作者在九派新闻举办的“九派圆桌”直播节目中就《婚姻登记无需户口本,缺乏父母监督的婚姻是否可行?》这一话题发表观点的整理稿,稿件在公开发布前已由作者亲自审核确认。
【1】谈婚姻登记新流程:不要户口本,还需要通知家人吗?
我先解释一下我国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的原因。
我国《民法典》近期对婚姻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包括婚姻登记与解除等环节。《婚姻登记条例》作为辅助性法规,亦需进行相应的修订。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正是为了与《民法典》相协调而制定的配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婚姻登记条例》对登记所需材料进行了详细说明。
此次条例的修订,程序简化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中心议题。比如,结婚登记环节取消了户口本的要求,这一变动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而且,离婚流程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流程也因此发生了变化。
以取消婚姻登记需提供户口本的规定为证。昔日,户口本系婚姻登记不可或缺的证明文件。在我国,并非每个人拥有一本户口本,而是家庭成员共享一本,且多数家庭的户口本由家中长辈掌管。尽管法律上并未强制要求结婚前需征得父母许可,然而实际上,若要完成婚姻登记,必须向父母索取户口本,此举本质上等同于征求他们的认可。流程已经得到了简化,现在只需要携带相应的证件。将来,甚至有可能在婚姻登记处通过自助服务完成结婚登记,整个过程无需工作人员的介入。
简化了流程,众多网友开始热议:结婚真的无需告知父母了吗?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来看,仅需完成登记手续,无需提供户口本。然而,婚姻并非仅关乎两人,而是两个家庭的交融,这涉及到权利、利益等多个维度的考量,必须全面思考。因此,我们仍建议各位积极与家人交流,争取父母的认可,因为婚姻生活中还涉及到众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成年人有权利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权利,他们选择结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行为,而流程的简化则能帮助他们更顺畅地完成婚姻登记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我对老年人再婚时遭遇的困难现象特别关注,这种现象相当常见。我们曾对相关的判决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众多老年人在选择再婚时,子女常常会扣留他们的户籍证明,从而阻止他们再次步入婚姻的殿堂。这和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大强与蔡根花的遭遇颇为相似,网络上也有众多网友对此表示关注。新规定出台后,从程序上讲,老年人无需子女的同意即可顺利领取结婚证书。
众多人士热议条例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隐患,诸如隐瞒家庭成员信息、传染病史等情形。实际上,这一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户口簿,而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某一条款紧密相连。以往,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某些疾病患者不得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修订,取消了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时新增了一项条款,要求此类人士在结婚前必须向对方进行告知。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故意隐瞒,受影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就登记程序而言,我国早已废除了强制婚检的规定。在处理疾病与婚姻的关系上,立法层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放宽了对结婚自由的限制,不再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士结婚。相反,若一方在婚姻中隐瞒了病情,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婚姻。鉴于医学技术的持续进步,很难通过一部法律来明确界定哪些疾病患者不宜结婚。
【2】谈婚姻登记:不需户口本,对方重婚怎么办?
全国范围内婚姻登记已实现通办,且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本,但有人对此表示疑虑,担心此举会不会引发重婚问题。实际上,我国正致力于打造一个全国性的跨区域统一系统。过去,确实有过重婚现象发生,有些人先在A省登记结婚,而B省却无此信息记录,他们便可以前往B省再次结婚,这样就出现了领取两次或多次结婚证的重婚情形。
目前我国已实现全国联网,并且与公安系统实现了数据对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指出,在登记流程中必须进行信息核实,通过相关系统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并对婚姻档案进行核实。随着婚姻档案的电子化,民众无需再前往档案馆进行查询,从而有效杜绝了重复领取结婚证的重婚现象。

有人或许会疑问,若在交往中,对方实则已婚却谎称未婚,那么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工作人员是否会予以提醒?
在婚姻登记的流程中,登记机关会对双方婚姻状况进行核实,要求双方均为未婚状态方可进行登记。一旦发现其中一方已婚,登记机关将明确告知其不具备结婚登记的资格。
有人提问,若对方声称自己未曾结过婚,实则已离异,这又作何解释?根据我过往的职业经历,我确实遇见过此类案例。那位女士在与她的丈夫步入婚姻殿堂时,她的丈夫已是第三次婚姻。然而,直到离婚那一刻,她才得知这一真相。在登记结婚时,尽管他们持有结婚证和户口本,但户口本她从未见过,她丈夫只是迅速出示给登记人员后便收了回去,因此她从头至尾对丈夫的婚姻历史一无所知。
我认为,婚姻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起向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透露对方婚姻资料的职责,确保至少让对方了解对方的婚姻经历。然而,根据现有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这一告知,因此,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无主动告知的法定义务。
至于如何查询对方的婚姻状况,目前这类信息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用途。例如,当个人因离婚需要查阅婚姻档案时,或者在进行相关诉讼并需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时,方可查询。在实际操作中,我一般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对方询问,一来可以观察对方是否诚实,二来若感到不安全,可以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实际上,户口簿并不能真实反映一个人的婚姻状况,因为并非在婚姻登记时都会在户口簿上加盖印章。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或孩子落户手续时,户口簿上才会显示出已婚状态。若未进行过此类操作,户口簿上则会显示为未婚。此外,还有一些人尽管已经离婚,但户口簿上并未体现离异状态,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去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没有印章。
不过目前,借助手机上的国务院支付宝小程序,人们可以要求他人提供个人资料,这些资料中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明,以及若有过生育,其孩子的出生证明亦将列出。然而,获取这些信息的前提是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需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后方可查看。即便我们想了解他人的信息,若对方未授权,我们依旧无法获取。
【3】谈婚前沟通:官方提供婚姻指导、婚前辅导服务非常重要
我专注于离婚诉讼工作,时常向当事人提出建议,他们不应仅因爱情而步入婚姻,而应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在法律问题上,务必在婚前妥善处理,切勿隐瞒。若婚后问题爆发,处理起来将异常困难,甚至可能导致婚姻破裂。然而,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未来的亲密关系和婚姻仍可能遭遇类似的问题。
以往,我们期待父母给予我们这些教育,然而在中国,父母在情感表达上常常较为内敛,鲜少有家长会主动向子女传授婚恋的见解与知识。众多此类知识,我们大多是通过自学、向亲友咨询,或是在遭遇挫折后自行领悟的。因此,在我看来,民政部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要求官方提供婚姻指导和辅导服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婚姻远非仅仅是爱情的问题,它非常复杂。
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有许多必须了解和交流的信息,若必须挑选出几个至关重要的议题进行讨论,我认为生育观念无疑应当位列第一。
首先需弄清双方生育意愿,并探讨是否存在重男轻女的倾向,以及是否对性别有特别的偏好。若婚前能将这些事项讲明,便能预防诸多后续纠纷。我所代理的众多案件,往往是在婚后这些问题才显现出来,且往往难以达成和解。
再者,涉及个人诚信的资料同样需要公开讨论,例如是否有过犯罪历史。许多人以为这并非关键,然而婚后往往才意识到,这一问题可能对子女未来的政治审查等实际问题造成影响,而这并非爱情所能解决的。若能在婚前充分了解并接受,则无大碍;若选择隐瞒,婚后则可能引发诸多矛盾。此处的诚信资讯涵盖了犯罪档案,亦包含经济领域的信息,诸如信用报告等,若能详细阐述,自是极好的。
婚前婚后财产的安排是关键所在。例如,涉及结婚购房这类问题,何时购置、各自出资多少、期望的产权划分,甚至可以设想若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在我看来,这或许对众多国人而言难以启齿,担心会伤害感情,然而,真正伤害感情的往往是未曾明确表达却过分在意,婚后不断试探与弥补,期间发生的伤害感情的事例反而更多。如果在意,就要谈一谈;如果不在意,也可以不谈。

【4】谈彩礼:究竟是赠与、还是契约?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显著特点之一便是明确倡导构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系统。在先前征求意见的草案中,此点并未如此清晰呈现,而正式发布的条例不仅纳入了这一条目,还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当地民政机构持续努力,在婚姻登记处提供辅导、咨询等多样化服务。
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崇并推广婚姻辅导的相关活动;而在民政部门层面,此类工作亦已实施多年,并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试点。以北京为例,众多婚姻登记机构已设立专门的服务,同时配备了公益性质的心理咨询师和法律顾问。
《婚姻登记条例》特别强调了婚姻辅导服务体系的构建。从民政部的立场来看,他们期望打造一个全面而完善的体系。这其中包括婚前教育,它不仅可能包括亲密关系的知识,还可能涉及婚姻法律方面的众多内容,以及从社会学或其他学科角度出发的综合性知识,甚至可能触及亲子关系的教育。婚前之外,即便婚后,若想通过民政部门掌握此类知识,我国未来或将推动相应的体系建设进程。
此次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有一条备受瞩目,即将规范高额彩礼的具体规定纳入条款之中。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东莞侦探调查,人们对彩礼的看法显得模糊且多样。在法律层面,彩礼究竟应被视为赠与还是契约?其性质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实际上,在彩礼这一议题上,法学领域的研究相当丰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观点。部分学者主张彩礼应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具体而言,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彩礼的支付是以婚姻成立为前提,若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则可以解除原先的赠与约定,并要求返还彩礼。然而,这一观点存在不足之处,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彩礼的返还并不局限于婚姻未果这一情形,还包括其他可能的情况。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彩礼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
实际上,我们在立法上的立场显得模糊不清,对彩礼的性质并未明确界定。这是因为彩礼作为我国的一种民间传统,源远流长,历经岁月变迁,并非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孕育而生。并非我国民法出台、契约和赠与制度确立之后找人侦探-婚姻登记不要户口本?律师解答如何判定对方是否重婚,彩礼现象才随之出现。
因此,我们很难将长久流传的民间风俗直接纳入法律框架。故此,在立法层面,并未对彩礼进行明确的定义。依照法律条文,彩礼既不属于赠与行为所涉及的领域,亦非合同法所认定的合同关系。甚至有人提出疑问,彩礼所附带的利益究竟是什么,这能否被视为一种契约,以及从中获得了何种权益。实际上,法律层面并不认同此类看法,彩礼并非等同于交易,亦非契约,更非仅限于某一理论体系中的附条件赠与。我国对彩礼问题设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彩礼的支付、何种情形下可请求退还彩礼、如何提出退还请求以及退还的具体数额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彩礼能够被退还呢?这一问题备受广大民众关注,其中不少人对彩礼的认识存在偏差,误以为彩礼一旦交付便无任何保障。因此,在婚前因彩礼问题引发的争执屡见不鲜,据我观察,至少超过一半的情况是因为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甚至有人采取暴力手段试图索回彩礼。法律明文规定,若彩礼已交付,但双方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且未共同居住生活,亦无子女出生,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无疑有权请求彩礼的退还。
现行法律对这一方面有了更严格的规范,即便双方已经步入婚姻殿堂,彩礼已交付,结婚证书亦已到手,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若是迅速结婚又迅速离婚,法律依然允许当事人请求退还彩礼。
然而,法律在彩礼退还数额上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法院需全面考量众多因素,诸如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是否共同养育子女,甚至涉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以及当地的民间风俗等。所谓的民间风俗,即指该地区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若存在,其大致的平均金额是多少,超出平均金额的程度如何,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例如,在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若彩礼金额为十万,其返还数额如何;而在居民收入普遍较低的城市,彩礼同样是十万,返还的金额情况则截然不同,需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特殊措施。然而,立法实际上在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往往难以一概而论,必须通过立法来评价其利弊,进而决定是否制止或如何处理。这是因为彩礼本身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法律制度难以对其进行过多限制。
因此,当前大家所目睹的法律体系普遍提倡摒弃彩礼,国家大力宣扬改变旧风俗,抵制彩礼的给予,甚至在某些地区,他们还制定了村规民约调查重婚结婚证,频繁举办宣传活动,明确彩礼金额上限,我们所能做的唯有倡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