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风扬和吕妮洁是两位五十多岁的伴侣,他们共同养育了两个女儿。2007年,高风扬与郝丽丽开始姘居生活,2009年3月,郝丽丽诞下非婚生子高峰。在高风扬与郝丽丽的姘居期间,他先后为郝丽丽购置了两处房产,并支付了超过七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2012年上半年,吕妮洁和两个女儿得知了这些情况。吕妮洁曾考虑解除这段关系,并打算追究高风扬和郝丽丽的重婚问题。后高先生确实悔过,希望再次回到家庭之中,不过吕女士表示必须妥善解决在郝小姐那里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并且经过和郝小姐的多次交流,她最终也勉强同意和高先生分手,只是希望高先生能对自己和儿子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和保证,因此高先生和吕女士决定一起请律师来处理这件事情。
笔者接受委托后,制订了非诉解决争议的工作方案。通过区分不动产的归属权和管理权,构建权利监管机制,并采用有特定要求的赠予形式,以此应对房产相关事务;针对郝小姐账户内的资金,将其与子女抚育支出关联,鉴于现行《信托法》已有民事信托条款,运用民事信托手段处理不存在法律问题,信托资产不受干预的特性,亦可厘清该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接下来,作者建议运用信托机制构建恰当的体系,这样既可确保郝女士及其子女的基本开销,又可形成高先生、吕女士与郝女士之间的多重监督关系。此方案最初获得高先生和吕女士的支持。当作者向郝女士说明整体规划时,她也未表示强烈异议。
二、争议法律焦点
高先生在郝小姐那里的重大财产怎样处置?怎样既能够维持高先生和吕女士的婚姻关系,又可以为郝小姐及其孩子的日常开销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
三、律师评析
信托方案构思时,严格遵循了国家《信托法》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突破性的探索和改进。
(一)信托当事人的确立
对于委托人的身份问题,曾经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因为信托资金登记在郝小姐名下,所以她应该担任委托人;另一些人则从法律角度出发,指出尽管信托资金记录在郝小姐名下,但其所有权实际属于高先生和吕女士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依照《信托法》的相关条款,信托财产必须源自委托人的合法财产。经过权衡,最终选择了后一种观点,由高先生和吕女士共同担任委托人。
受托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完全信赖。考虑到此案的具体情况,信托资金需要郝小姐协助处理,因此受托人也应是她能够完全信任的对象。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高先生的大女儿高洁岚作为其母亲吕女士的代表,与郝小姐交流十分顺利,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初步的信任关系。因此,高家大女儿作为受托人当属最为合适的人选。
涉及受益人方面,信托的设立和启动,仅凭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的相应文书即可实现法律要求。然而,此案的独特性要求信托方案必须兼顾多方诉求,若受益人高峰的法定代理人郝女士能签署信托合同,对受益人而言,无论在情绪安抚上,还是在信托事务处理中,都将非常有益。因此,本案需签署信托协议的当事人当然也便包括了受益人。

另外,这笔信托资金的所有权实际归属于委托人的配偶双方,不过目前登记在第三方郝女士名下,她需要承担替委托人支付信托资金的责任。因此,笔者也将郝女士列为相关方,将她称作“资金转付者”,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了她代为转付的职责以及未能履行义务的后果。
(二)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
信托的核心要素与信托资产是信托契约必须列明的法定内容。成立此信托的主要宗旨在于确保非婚生子女抚养开销的落实。在信托契约里,清晰界定了受托人需以受益人权益最大化为准绳,处理信托资产,周期性给付受益人抚养支持,为受益人身心健全发展提供财力支撑。
明确信托意图之后,要选定具体的信托资产,这项信托资产是经过权衡得出的,根据前文对案件背景的介绍,在高先生与郝小姐共同生活期间,高先生总共支付给郝小姐现金达七百万元之多,这笔钱里,五十万元用来买保险,一百万元用来买银行的投资产品,剩余的五百五十万元以现金存款的形式存在。最终两位委托方与郝小姐商定,500万元人民币将存入信托账户,并视作专项用途资金。信托资产还涵盖该500万元在信托存续期间内,由受托人运作所获的全部增值部分。
(三)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
信托资产如何运用是信托合同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它既是受托人决定如何向受益人发放收益的准则,也反映了受托人所能行使的权限。
要明确受益人的所得,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从信托设立日到受益人年满二十三岁期间,受托人每六个月要给受益人发放八万元人民币的养育金,这笔钱用来支付受益人的日常开销、教育开支和医疗开销,确保受益人能维持基本生活;第二,如果受益人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开销巨大,或者需要支付高额教育费用比如上大学、出国深造等,受托人在核实情况属实后可以进行拨款;第三,在受益人成长过程中婚外情纠纷,如果确实需要其他大额支出,受益人必须提交书面请求,并且要得到两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批准,受托人才能从信托基金中划拨相应款项。
其次,享受权益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考虑到此案的独特性,针对上述受托人如何处理和分配信托资产,这份信托还制定了特殊规定,即领取受益人相关开支时必须满足的要求:高风扬先生和郝丽丽女士两者之间不能重新建立情侣关系或其他不正当的异性交往。若信托执行期间,一旦发生不符合先前规定的状况,信托管理人有权停止向受益人支付所有款项。对于先前规定的制定,或许会引发分歧,但依据信托成立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佐证,这一规定的确立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四)信托的终止和终止后的财产分配
这个信托基本上是无法取消的,不过万一有特殊状况,非要取消的话,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都点头才行,这样才能够取消或者结束这个信托。除了按协议取消、结束之外,为了能让各方当事人互相制衡,这个信托的文件还列出了以下几种结束的情形:1、信托的时间到了。这个信托的有效期间从它成立开始,持续到受益人年满23岁为止;高风扬先生和郝丽丽小姐重新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信托期间内受益人离世;信托的宗旨无法达成;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必须处理的情况。
以上终止事由的出现,信托立即终止。信托结束之后剩余的信托资产如何分配是该信托的关键条款,进一步展现了利益均沾的原则:当出现前述第1、4、5种情况导致信托结束时,信托结束后的信托资产将归受益人所有;当出现前述第2种情况导致信托结束时,信托结束后的信托资产将归委托人吕妮洁个人所有;当出现前述第3种情况导致信托结束时,信托结束后的信托资产将归委托人高风扬与吕妮洁夫妇共有。

根据前述条款的制定可知,着重处理的关键事项包括:首先,在经济层面管控高先生与郝小姐的关系,防止其旧情复燃,以此打消吕女士的顾虑与潜在风险;其次,考虑到信托权益具备可传承性,将受益者离世设定为信托终结的触发点,从而彻底杜绝郝小姐作为法定继承人取得收益权的途径。诚然,基于信托宗旨的考量,若受托人离世,则信托宗旨将无法达成,信托亦会归于终结,不过,财产的后续处理方式能够依据不同情形事先明确。
(五)民事信托之建议与思考
1、关于遗嘱信托
现行《继承法》与《信托法》在遗嘱信托生效要件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依据《信托法》第八条,遗嘱信托需待受托人应允方能确立。然而东莞私人调查-婚外情引发财产纠纷非诉讼方式圆满解决争议,依据该法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亦非必须获得受托人应允,即便受托人拒绝,亦可另选他人完成信托设立。我国《继承法》沿用了《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款,将遗嘱视为立遗嘱人独自做出的意思表示,其发生法律效力无需他人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的离世就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所以,应该清楚规定遗嘱信托在遗嘱订立时就立即开始运作,在立遗嘱人离世之后正式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样这个制度才能在财产传承领域充分发挥其作用。
2、关于信托登记
我国《信托法》第10条确立了信托登记制度东莞私人调查取证,不过这一条款存在若干不足之处:首先,该法颁布十余年来,始终未能配套建立信托财产登记的具体操作体系,导致信托相关方即便想登记也无法实施,相关条款沦为纸上谈兵;其次,关于信托登记的实质内容,究竟是指财产权属的登记还是公示性质的登记,法律表述模糊不清,在处理信托争议案件时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再者,该条款第2款明确指出未办理登记的信托无效,这一规定在实际应用中持续引发争议,至今未能得到权威的司法解释。
四、结论
根据律师拟定的信托计划,案件圆满落幕,达成了各方原本的期望:高先生和吕女士的婚姻得以维系,郝小姐对于个人及子女未来经济状况的担忧也烟消云散。简而言之,原本棘手的问题,依靠精心构建的信托安排,最终获得了令人满意的化解,既实现了当事人化解纠纷的目的,又推动了民事信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实践创新。
(作者单位: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