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弘泰侦探调查公司
service tel
13728687007
站内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侦探案例
行业资讯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包养小三取证-婚姻家庭纠纷成焦点!婚外情协议到底有效吗?  时间:2025-09-20 09:12:46

您目前所在的路径:东北网, 平安龙江, 法眼视界, 平安播报

婚姻家庭纠纷成法学界焦点:婚外情协议有效吗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号 上午十点三十二分零七秒  平安龙江的官方网站    【 字体大小调整:】

中秋小长假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

电信诈骗又出新“玩法” “钓鱼”诈骗被民警识破

考生将准考证身份证遗落出租车上 司机巡警联手送回

东宁边防50余位官兵化身高考“护航天使”

粗心考生走错考场 交警驾警车飞驰护送

佳木斯一考生进考场前无处存手机 交警爱心代管手机

鹤岗边防支队建设路边防派出所多方保障高考秩序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东莞请私家侦探,一提起家庭纠纷,任谁都会皱眉头。

离婚谁说了算,离婚后房产该归谁,家人态度冷淡怎么办……

这些纷繁复杂婚姻家庭纠纷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困扰着法学界。

今日(6日),中国法学会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了以“当前时期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为主题的交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吴晓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以及东城区法院相关司法人员出席了此次活动。

婚外情纠纷_婚外情协议有效吗_婚姻家庭纠纷

当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拟定工作正在进行,会议中讨论的内容,主要是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各高级法院进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调研时,各方法院反映的疑问。

那么座谈会上所探讨的关于“新阶段婚姻家庭矛盾案件”具体包括哪些案件类型,学术界对于这些案件类型的看法又是怎样的?

婚外情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或许因为寻求稳定或存在其他考量,会缔结一份关于婚外关系的契约。契约条款通常规定:若有伴侣不忠,则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或者设定其他相应条款。一旦关系破裂决定解除,便牵涉到先前约定的财产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已成为当前法律实践中需要面对的疑问。

吴晓芳法官提及,该议题亦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着力处理的焦点,当前讨论异常火爆。有观点主张,这项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本质属于人身性质的联系,无法套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倘若认定此约定有效,极有可能因取证困难导致捉奸行为泛滥,进而危害社会风气。

还有一些人主张婚外情纠纷,这份契约必须承认其效力,由于双方当事人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资格,彼此间自由做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遵循了婚姻法中的核心精神,这两种观点的支持者人数几乎一样多。

现阶段,依照司法运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类事务的态度是拒绝立案审理。

马忆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表示,此事不宜笼统判定为有效或无效,需参考德国法律,详细分析签约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等要素。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有一种婚姻家庭纠纷案尤其突出。

东城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全玉海表示,近些年个人房产数量持续增长,婚姻家庭案件常常牵涉到房产归属争议,而房产归属方面最主要的分歧,在于该房产应算作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个人私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指出,不论财产是在结婚前形成还是在婚后增加,都需衡量另一方的付出,以此判定归属。“承担风险的责任方,即为财产的所有者。”

对于抵押房屋的划分事宜,金融机构是否应当被列为案件中的关联方,这一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部分法律人士指出,当夫妻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并共同承担按揭还款时,若在贷款尚未还清且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则应告知金融机构,使其作为相关方介入诉讼程序。

吴晓芳主张,婚姻破裂主要关乎当事人双方,无需银行作为第三方介入,若存在潜在风险,应由银行自行负责。

如何界定家庭“冷暴力”

婚外情协议有效吗_婚外情纠纷_婚姻家庭纠纷

当前社会变迁,家庭冲突呈现不同样态,存在情感忽视和情感淡漠等非肢体性表现,此类行为可导致对方精神创伤,被称为“情感虐待”。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以及如何收集证据,引发广泛讨论。

吴晓芳觉得,那种隐性的伤害很难界定,不该算作家庭冲突的一种形式。中国人民大学杨大文教授指出,处理这类情况,需要结合中国的具体状况,重视本民族的行事方式。他强调,不宜盲目追随潮流,也不该随意扩大对家庭冲突的界定界限。

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院长林建军教授指出,家庭暴力因为实施场所在私密环境,无法按照刑事案件的标准来要求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证言并非毫无价值。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借助生活常识和经验,运用判断力来分析。同时,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都有责任协助法院收集证据。社会各界普遍觉得,这既是审判活动层面上的难题,也应当成为立法工作未来要攻克的难关。

汶川地震带来的法律难题

去年汶川地震导致大量人员丧生,同时司法领域也面临一些新挑战。一些失踪者家属,为了保留财产,不愿意申请宣告失踪者死亡。

现行司法解释明确,遗产分配的次序中,伴侣的继承权优先于亲长,所以,当伴侣以财产纠纷为由拒绝认定遗产,或者其中一方无法独立处理事务时,由谁担任其法律代表,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问。

吴晓芳说明,民法典通则里没有明确法定代理人排序的内容。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安排,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一方离世会给另一方带来心理上的痛苦,所以决定给予配偶优先考虑。当前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加上地震后产生了新的情况,假如能够提供证据表明一方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包养小三取证-婚姻家庭纠纷成焦点!婚外情协议到底有效吗?,那么法定代理人的排序就可以进行合理的调整。这也是司法解释(三)将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离婚法定理由应进行列举

《婚姻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工作。如果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批准离婚。

东城区法官表示,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夫妻双方虽达成了分手共识,却无法明确陈述感情已破裂或关系不和的具体原因。这种情况是否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目前引发了不少讨论。

吴晓芳提出,婚姻缔结只关注双方是否愿意结合,并未探究感情是否到位,离婚时也不应以感情是否决裂作为评判标准,她主张将感情确已破裂的表述转变为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她举例说明韩国法律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会设置一个缓冲阶段,让当事人深思熟虑是否真的要解除婚姻,这种处理方式值得中国学习。

东城区法院的杨继良法官指出,在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界定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以及是否构成分居等情况。现行法律缺乏此类标准,导致实际操作困难。

杨大文教授就此表明看法,认为在民法法典化推进时,应以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或婚姻关系出现危机作为基本准则,并且要将允许离婚的具体情形一一列出,离婚的程序应当进一步优化,在必要时允许顺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