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取的概念和主体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需遵循法定程序,为查清案情,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涉及案件的实物证据、书面材料或视听资料,这一过程即称为证据调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搜集和提取证据。故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负责提取证据的主体必须是公安部门和检察院。
证据调取与证据收集的区别
搜集证据的过程涉及侦查机关依照法定流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旨在发掘、获取并妥善保存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调取证据则是在找到相关证据之后,侦查机关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力,直接从相关单位和个人手中获取该证据的侦查举措。相较于收集证据这一概念婚外情取证-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重要性,你知道在法律程序中有多关键吗?,其内涵更为广泛,涉及的时间跨度更长,且在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特征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调取证据作为收集证据的具体方式之一,其特点在于拥有明确的取证对象,涵盖调取单位的名称、证据的种类、数量以及特性等具体信息。鉴于此,调取证据可以被视作刑事证据收集这一广泛概念中的子集或组成部分。
证据调取的程序和方式

在执行证据提取任务时,侦查部门通常会选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放《证据提取通知单》。一旦《证据提取通知单》的接收者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侦查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手段,即强制扣留以获取所需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的指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搜集或提取证据。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严格保密。另外,《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亦明确指出,在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前,必须对所搜集、提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守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的证据调取权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186条,检察官有权凭借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东莞私人调查取证公司,从相关单位和个人那里获取证实嫌疑人犯罪或清白的证据资料。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复印或复制。至于那些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严格保密。检察院依据辩护律师的请求,有权向被告所涉及的证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搜集或提取相关证据。
初查阶段的证据调取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或清白的实物或书面证据。若证据涉及本地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检察院可函件委托当地检察院代为调取,受托的检察院需迅速处理此事。
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的排除
依据法律规定,严格禁止采取刑讯逼供或威胁、利诱、欺诈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受害者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词系通过刑讯逼供或非法途径获得,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其排除,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建议,责令侦查机关重新搜集证据;在必要时,检察院还可自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初查和立案的关系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一旦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察觉到犯罪行为或嫌疑人证据调查含义,便需在其职责范围内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案件材料,法院、检察院或公安部门必须及时进行审核。若确认存在犯罪行为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必须予以立案。在案件立案前的初步审查环节,我们会对所接收的案件线索进行事实核查和初步调查,这一步骤的宗旨在于核实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是否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此阶段,我们仅能采取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和措施,严禁使用任何强制手段。审查结束后,需编制一份初步审查结论报告,根据具体情形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上报检察长审批,以决定是否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