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对张某某涉嫌重婚罪进行指控重婚罪取证案例,并于2010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受理此案,并依照法律规定启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独任审判。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均出庭参与诉讼,案件审理现已圆满结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自2004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与妻子张XX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结识了已婚女子吴XX,(此女亦名吴X,案件另行处理)且在知晓吴XX未与丈夫陈XX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两人持续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此外,他们还共同注册了北京(商丘)万发装饰有限公司,并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上述情况表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犯罪指控提出异议,同时,陈XX的陈述、闫XX、李X、陈XX、曹XX的证词,以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均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证实,这些证据已足够用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调查发现,张某某在法庭审理期间,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达了悔意。据此东莞侦探网,本院接受辩护人的意见。
本院判定,张某某虽知晓对方已婚,却仍与其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此行为已违反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予以确认。张某某已表示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执行之日为刑期起算点。若判决执行前已有羁押,则羁押时间等同于刑期。具体而言,自2010年3月4日至2011年3月3日期间羁押的,每羁押一天即相当于刑期减少一天。
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自收到判决文书之日起,可在十个工作日内,选择向本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采取书面形式上诉,需提交上诉状的原件一份及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文彬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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