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所有用作电子形式证据的材料和衍生物,或者是指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所形成的所有证据。简而言之,它是使用计算机存储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已正式建立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基础。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方可以同意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或数据消息。不允许其法律效果。磁或类似的均值。 ”第5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数据消息应视为满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原始表格要求:(1)它可以有效地表达包含的内容,并且可以随时检索(ii)可靠地确保内容保持完整,并且自最终编队以来就没有更改。但是,将认可添加到数据消息中以及数据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形式的变化,存储和显示过程不会影响数据消息。正直。 “通过这种方式,电子签名定律可以授予电子证据的直接证据效应,从而使电子证据在合法上获得与书面材料相同的状态。
2。电子数据证据的类型
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可以被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解释: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定民事审判的证据包括:当事方的陈述,记录证据,物理证据,视听信息,电子数据,证词,证词,评估意见和检查记录。但是,在此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定义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类型。为此,司法解释完善了视听材料的特定类型,包括记录的材料和视频材料。
在以前的情况下,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相对私密并且可能被篡改,因此通常用作谨慎的证据。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证据应逐渐吸收到司法证据中。
3。电子证据的收集

网络犯罪对各个国家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所有国家都采取措施积极回应,为实体法增加了新的指控,并制定了程序法中此类犯罪的相应调查措施,例如保护电子证据,搜索和癫痫发作,实时收集等措施等。某些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不能用传统的调查方法代替。
(i)电子证据刑事调查的基本特征
散布在网络上的电子证据和几个计算机系统已经使传统的调查措施无法有效收集电子证据。当使用传统的搜索和癫痫发作措施收集在某台计算机上的信息时,一旦其他嫌疑人了解了新闻,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很可能会迅速删除和传输。应该针对电子证据的刑事调查,快速有效。在网络犯罪过程中,涉及的计算机数据是犯罪过程中剩下的痕迹或结果,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
首先,很难保持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破坏,因为它容易受到人造损害或由于业务需求的原因。
其次,电子证据可以分布在更多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中,因此很难快速收集所有电子证据。传统的搜索癫痫发作不再适合。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以确保在向相关当局的法律援助期间,管理员或其他计算机数据的人员保留秘密。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法没有关于电子证据收集的具体规定,而仅针对调查传统证据的调查(例如证据收集的法律主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以及规定了调查措施,例如搜索和癫痫发作,尤其是针对调查专业人员的适用系统。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分配或雇用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除《刑事诉讼法》外,中国的其他一些法律规范还针对电子证据的调查制定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有关国际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临时规定“等等,等等,是保护由行政法规或规则规定的计算机数据的措施,同时标准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并为行政执法或刑事调查提供帮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充当保存电子证据的法律义务。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ICP)和网络连接服务提供商(ISP)。前者主要是指从事新闻发布和电子公告板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并有义务记录和保存信息以提供或系统发布的信息及其发布时间,Internet地址或域名以及其他内容数据或其他内容数据或交易信息。后者有义务记录和保存信息,例如Internet用户的访问时间,帐户,Internet地址,域名,电话号码等,并在相关州当局进行查询时提供。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种数字电磁形式的证据,收集电子证据比收集传统证据更为复杂和困难。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促进了与电子证据有关的调查措施的制定。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拦截电子证据实时传输的措施。在搜索和抓住电子证据时,警察允许使用各种高科技设备,并制定适合电子证据的调查措施。这些措施应基于电子证据及其应用环境的技术。考虑到技术水平,建立了功能。
(ii)收集电子证据和保护人权
现代技术的开发使人们习惯于将所有材料和文件存储在计算机中。互联网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互联网上的沟通和沟通已成为人们的习惯。但是,个人数据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在收集案件中涉及的证据的同时,电子证据通常涉及与该案无关的一些文件和材料,这很可能构成侵犯材料所有者的隐私权。

犯罪和保护人权是各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常见任务。现在,各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不能仅追求一个方面。一般的方向是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打击犯罪,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会进行调整。是否对数据保护措施施加了必要的限制反映了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
电子证据的刑事调查措施应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达到平衡。 《网络犯罪公约公约》第15条规定了调查措施的适用和保护当事方要求的权力,当事方应在其国家法律中规定相关措施,以在有效实施法律及人权保护以及相关权利应由当事方规定。程序的建立和实施应反映相称的原则。我们以前的相关法规对人权保护并没有考虑太多,也没有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个人数据的记录保存。相反,由于应该保留有关保存相关信息的法律规定,因此它为他们收集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提供了法律借口。 。我们不可能赋予调查机构过多的权利,无法忽略对人权的保护,以获得电子证据的收集。在针对电子证据采取措施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人权保护义务,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东莞私家侦探推荐,并且必须执行相称的原则。
如果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涉及保护权利婚外情公司-什么是“电子证据”,则应将保护公民权利的保护处于重要地位。换句话说,应制定特殊调查措施以有效收集电子证据,并应制定相关的权利保护措施和使用条件,以防止滥用电子证据调查措施造成不当侵犯公民权利的侵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很容易导致范围的任意扩大。在调查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可能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或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采取一些电子证据的调查措施,但必须在发生刑事案件后采取这些措施,并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且严格禁止它们作为一种手段防御犯罪。它们不应被用作监测数字网络空间中正常社交生活的手段,并且不应违反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调查。如果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应采取措施将这种影响最小化,以避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应为那些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人赔偿。
(iii)搜索和夺取电子证据的措施
从搜索扣押电子证据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通过修改传统搜索和扣押措施逐渐改善了电子证据的搜索和扣押措施。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规定搜查和扣押刑事调查措施的基本法。最高人民的生产者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是人民的生产法和公共安全部的程序程序程序程序的程序程序,以处理刑事案件。法规。
第197条的“处理公共安全器官刑事案件的程序的规定”规定了收集电子证据的特殊程序。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调查应立即停止,并应保护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第218条规定,对于可以用作证据的录音,录像带和电子数据存储媒体,应记录原点,对象,内容,时间,地点证据调查概念,规范,类别,应用程序长度以及入学和复制文件。格式和长度,并正确保存。扣押电子邮件必须由公共安全器官的负责人或县级或公共安全机器人的检察官批准,并且应通知相关当局或网络服务机构以检查和检查相关的电报和电子邮件。如果无需继续扣押,则应立即通知邮政和电信器官或网络。服务机构。应保留捕获的电子证据,并应尽可能地保持相关存储的计算机数据的独创性和完整性,以便以无法访问的状态或及时将其从可访问的计算机系统中删除。
在调查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时,了解计算机技术的相关专业和技术人员和调查人员应负责收集电子证据,处理相关设备以及分析计算机系统。对于无法当场提取的电子证据,专业人员可以负责相关设备的转移。在安全提取电子证据之后,为了避免电子数据的破坏和丢失,应严格根据法律要求严格保证电子数据存储载体(硬盘,软盘,CDS等)的安全性。
以上是找到法律网络的编辑,以详细介绍“电子证据”是什么。 “电子签名定律”允许电子证据在法律上获得与书面材料相同的状态。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访问法律网络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答案。

